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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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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6
引用:
作者avles
我記得是以被告的戶籍地為主???
換句話說是我同事跑死


雞走咪是主張犯罪地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行為地~~~

72台上5894號: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
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
而言~~~
舊 2006-06-12, 12:39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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