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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cu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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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引用:
作者lioushen
除非有立即的生命危險 , 否則衝撞他人 , 造成傷害 , 也是不能避責的
這種情況之下 , 應該採取的是閃躲這種危害 , 而不是直接傷人 !!

沒想到這邊也可以看到新聞事件主角

這篇不訂閱了 , 要不然大概有很多很多的回覆通知 ..
也請回應的人小心別逾舉 , 否則城牆上還掛著人頭的 !
我只回覆法律問題


如果就只有開車經過...遇到一大票人過馬路..
到了綠燈那些人還是要強行通過...
於是自己按了兩下喇叭...
對方就丟水瓶,拿旗竿用力敲引擎蓋,磚頭砸壞擋風玻璃了....
也把車子團團圍住了...
這時能直接往前衝了吧???
(如果倒車加甩尾...應該是不行的...)
也許會碾過三四人撞倒十餘人...

算重傷害..然後用緊急避難為由減輕其刑?
民事部份呢?(撞死的,撞傷的....)
我的車輛毀損部份能像對方求償嗎?
(假設有dv把經過拍下來...)
     
      
舊 2006-06-11, 10:51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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