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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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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6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和誘的最重要成立要件是基
於"引誘的意思"而有"引誘的行為",所以如果不
是那個男的引誘你母親,而你的母親在他的引誘
下才決意離家出走,就算你父親找到他們,可能也
拿那個男的沒輒,因為從樓主所陳述的事實(保持
一種關係&一起離開小吃店),根本沒辦法證明是
那男的引誘你媽離開你家,然後再將你母親置於
他的實力支配之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
家庭罪的成立,除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誘使有配偶
之人脫離家庭之故意,然後客觀上有誘拐使其置
於自己實力支配,使其長時間離開其與配偶合組
之家庭者,始足當之!因為樓主的母親才剛離開自
己的家,而且我想根本沒有人知悉清楚她想離開的
真正原因,加上在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和誘
的犯行下,冒然提出告訴或自訴,我想被諭知無罪的
可能性就非常大.

不過現在馬上去報警,讓警方協尋這是必要的,因為
這對以後的訴訟會是蠻有證據力的證據,其實最重要
的應該是趕緊找到樓主的母親,如果你們發現他們有
同居的事實,找個"適當時機"會同當地管區去敲門!當
這些"客觀的事實"都變成了證據,想要引任何刑法第十
七章的法條也才會有勝算,所以現在應該先找人,瞭解
他們在做些什麼比較重要~~~
舊 2006-06-09, 12:20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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