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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魯特攻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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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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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台灣地區於1998年頒布了《動物保護法》,具有全新的視野和明晰完善的規定
動物福利法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形式。

在有的國家和地區,動物福利法是一部綜合的法律,像一些亞洲國家就是這樣。而在有些國家,動物福利法是一系列法律,包括禁止虐待動物法案、保護動物法案和各種行業條例,比如牲畜管理法、動物運輸法、實驗動物法案等等。

歐美大部分國家在19世紀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動物法的立法。二戰以後,這些國家又根據社會變化和需求,陸續制定了動物保護法和相應的管理條例和法規。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動物保護法律的基礎上,於1997年制定了強制執行的《牲畜權利法》。這部旨在改善動物福利的法律規定,不能用過於擁擠和窄小的籠捨養雞,在夏季必須把牛放出去吃草,豬要有稻草鋪以便休息。這些規定都是針對機械化飼養動物導致的嚴重貶損動物生命的情況而設立的。

在國內法之外,還有一些國際性動物保護公約,這些公約對各締約國也有相當大的約束作用。比如1976年通過的《保護農畜歐洲公約》,1979年制定的《保護屠宰用動物歐洲公約》等。後者規定「各締約國應保證屠房的建造設計和設備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約的規定,使動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締約各國的法規必須與國際公約相配。這也對歐洲國家的動物福利立法有相當大的促進。一般來說,歐美發達國家較早開始注重動物福利立法,並能夠因時代變化在法律上作相應的調整。

東方國家的情況各不相同。本來,東方各國都有自己深厚的文化傳統,調節社會生活也各有自己的一套律法和習慣。在對待動物的事情上,更是借由習慣或者宗教文化傳統來節制和處理。但是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傳統文化資源逐漸喪失了影響力,甚至被毀棄遺忘,而普遍採用了西方現代法律體系來管理社會、約束人群。然而,在社會轉型過程中,亞洲各國的法制現代化程度差別較大,這種情形直接影響到動物福利立法。大體上說,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日本等國和我國香港、台灣地區都在上個世紀完成了動物福利立法,而在同一時期,中國大陸在這方面卻一直處於滯後的狀態。

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我國香港地區的動物福利立法起步較早。早在上個世紀30年代,香港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殘酷虐待動物,並有針對動物和禽鳥的公共衛生規例。隨後,又公佈動物飼養規例、貓狗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直到1999年,港府還頒布了新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法律公告,增加修訂條款。這些成文法規形成完整的管理之網。台灣於1998年頒布了《動物保護法》。這是一部綜合性動物保護法律,具有全新的視野和明晰完善的規定,值得借鑒。

雖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文化、社會發展程度各不相同,它們的動物福利法都有類似的主旨。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鳥法》是為了「防止對畜或鳥類的虐待,為改善畜、鳥的一般福利以及與之有關的目的」。菲律賓《1998年動物保護法》的主旨是,為了「通過督導及管制一切作為商業對像或家庭寵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養護、治療或訓練動物之場所,以對菲律賓所有動物的福利進行保護及促進」。香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旨在「禁止與懲罰殘酷對待動物」。台灣《動物保護法》則是為了「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

這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動物一詞的界定。新加坡《畜鳥法》在防止虐待動物一章裡,認定「動物」應該「包含任何野生或經馴養之獸、鳥、魚、爬行動物或昆蟲」。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的「動物」為「任何哺乳動物、鳥雀、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這兩者的動物概念都非常徹底,甚至包括了昆蟲和無脊椎動物,一個公民不能欺負一隻狗,同樣也不應惡意地殘害一隻蟲子。其理念就是所有動物都不應該受到虐待。

這意味著人們對極其弱小的動物也表達了關心和法律照顧。雖然,至少在香港,還沒有聽說因為虐待蟲子或者魚被懲罰的案例,但是,也沒有或很少有人反對法律保護蟲子或者無脊椎動物不受虐待的權利。那裡的公民發出反對的聲音並不是因為他們不聰明,而是因為他們理解法律的善意,知道法律應該提高人們的理想,樹立德行榜樣。

不過,從實用的角度看,台灣地區《動物保護法》中的「動物」概念更易實行。其「動物」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在我們看來,這或許更適合作為法律規定保護的對象。它值得借鑒的地方也在這裡,它與大陸的整體狀況和認知水平也相適應。

從總體上看,動物保護法重在保護與人類社會極其接近和關係密切的各類馴養動物,因為這一動物群體不但數量廣大,而且其生存完全仰賴人類的態度和行為,也最易受到傷害。許多動物就是作為肉食被培育出來的,有的是被役使和取用皮毛的,更有許多動物專門被指定用於各類實驗。這就容易造成歧視,形成偏見,讓人們以為怎麼使用動物、怎麼屠宰動物或者怎麼關押動物都可以。動物福利法要求人們取之有道,滿足動物在生命的各個階段的基本需求,防止虐待。

比如,以長途運輸動物來說,動物福利法要求運輸者應該在運送途中為動物提供必要的水和食物,並且運送設施不能過於窄小,應該潔淨衛生,不得對動物實施殘忍的關押或禁錮。這是一個合情合理的要求,然而在現實中卻常常被運送者忽視。許多運送者為了節省空間,減少運輸費用而把動物硬擠在車廂裡或者其他運送器、籠中,使得動物在運送過程中受到嚴重傷害。所以,強制執行的動物福利法或者動物運輸條例對於保證動物在運送途中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在這裡,由於沒有任何法律對運輸動物加以規定,運輸者的行為沒有任何限制。運輸羊、豬、牛等的車廂大多裝載過度,其中羊和豬的擁擠程度更甚,動物間互相擠踏的情況很多。還有一些運輸者為了多運送一頭牛或者羊,常常把活牛活羊拴在車棚頂運輸。而在夏季,動物過於擁擠和得不到充足的水,在陽光曝曬下長時間擁擠在悶熱的車廂內,無異於被驅趕上「死亡之旅」。而對另一些動物,比如被飼養來供食用的貓和狗,則有另外的刑罰,運輸中被多只擠塞在小鐵籠子裡,既不能直腰也不能轉身,其痛苦之狀令人不忍卒睹。
在可預見的未來,由於人口增長、收入增加、都市化加速和飲食習慣改變的影響,肉類消費量將急速上升,長途運輸動物量也將越來越大。因此,制定切實可行的相關條例已越來越必要。對動物飼養、運輸和屠宰行業實施法律管理可以極大地改善動物的待遇和境況,也為改善公民素養和培養善良打下基礎。

在劉海洋傷熊事件後,法學家們意外地發現,現行法律中竟然沒有一個可以正好適用的條款
動物福利法關注各類馴養動物的福利,也關注野生動物的生存狀況。防止虐待動物的法律視野沒有只停留在人類身邊的動物身上,而是自然地擴大到所有動物。人們不能殘酷對待家養動物,同樣也不能殘酷對待野生動物。實際上,動物福利法把惡意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傷害野生動物的行為,也都視為虐待行為,加以禁止。

我國雖然有了《野生動物保護法》(1989年頒布)。但由於這部法律重在保護「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視野相當狹隘。其限度在於,受保護的動物要麼是珍稀種類,要麼對人有用,普通的野生動物並不在保護之列。加上這部法律對傷害動物的規定極為有限,難以保證動物的基本利益和懲罰傷害虐待動物(包括野生動物)行為。這一點在「劉海洋傷熊案」中已經凸現出來了。

2002年3月,劉海洋連續兩次用火鹼和硫酸燒傷北京動物園裡的5只熊,其中兩隻熊的傷勢特別嚴重。此事經報道後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強烈反響。人們對劉海洋以殘忍手段傷害熊的行為非常氣憤,在予以道德譴責的同時也要求對這種行為進行法律懲罰。然而,極具諷刺意味的是,法學家們意外地發現,所有現行法律中竟然沒有一個可以正好適用的條款。於是,有人主張其行為應當歸入「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有人認為應該適用「破壞生產經營罪」,還有人認為應適用「故意毀壞財物罪」,更有人依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為劉海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要把劉海洋傷害動物的行為放在上面任何一種罪名之下都是有爭議的。

的確,中國現行法律裡面沒有對傷害、虐待動物行為定罪、處罰的條款。因此,漠視動物福利、以傷害動物取樂、牟利、甚至無端戕害和虐待動物的行為,即使引起民眾強烈的憤慨,受到道德譴責,也總是可以「逍遙法外」。這種狀況不僅與世界上許多已有動物福利立法的國家和地區有相當大的差距(更不用說已經把動物權利納入憲法的國家),也和國內民眾對動物的認知有了差距,開始落後於民意。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飼養動物更為眾多的國家裡,應該有旨在保護各類動物福利、防止虐待動物的立法了。

這樣的法律不僅要求人們對動物的生命負起責任,也培養公民的善意和社會公德。相反,聽任對動物的傷害和殘酷虐待而無所作為,就會導致普遍的漠視和傷害動物的現象。
正在興起的鬥狗之風或許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據報道,鬥狗比賽已出現在廣西、廣東、新疆、合肥、武漢等地。武漢一家鬥狗場從2002年9月底正式成立,至今已經舉行20多場鬥狗表演。武漢黃石博愛寵物醫院從去年就開辦了鬥狗比賽。當地一些群眾認為鬥狗活動太殘忍了,「看著狗廝殺得血淋淋的,實在慘不忍睹」。而鬥狗場卻越來越興旺,甚至有鬥狗場發佈公告,以6萬年薪招募「鬥狗主持人」(見《北京青年報》10月19日「鬥狗雖熱鬧殘忍惹爭議」)。

狗是與人類關係特別密切的動物。可是現在,人們不僅要大肆吃狗,還要拿狗取樂、牟利,把殘害動物的鬥狗活動當作「都市休閒娛樂項目」加以引進,在時有所聞的鬥雞鬥牛之外,又增加一種血腥娛樂。對於這類完全漠視動物福利、戕害動物,同時也培養人殘忍和嗜血心態的不良娛樂,我們的社會應該有所反省和警覺了。

事實上,對類似的血腥娛樂,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法律加以禁止。就以我國香港和台灣地區來說,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禁止唆使動物互鬥。香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規定,任何導致、促使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鬥的經營、使用、管理等行為都為違法。台灣的《動物保護法》也明確禁止「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保護動物和教育民眾有極大的功效。

以中國目前的狀況而言,從各個方面來看,都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動物福利法和行業條例法規來規範和管理相關事務。這種要求可以說已經十分迫切了。

動物飼養繁育涉及到眾多行業,不僅農業部門飼養動物,建設園林部門和大學研究部門實驗室、私人家庭等都在越來越多地飼養動物,使得動物的數量極其龐大。此外,中國飼養動物的種類也格外多,許多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並不作為食用種類的動物,目前在國內某些地區都被馴養繁殖為肉食動物。加上許多藥用動物的活體取藥、取角和膽汁等等,令一些動物(其中許多是野生動物)極為難受,痛苦不堪。對這類動物的馴養繁殖和殘酷利用,都應該在新的倫理眼光下重新審視,並在立法時加以考慮,設立合理的限制,有些則應該完全禁止馴養使用。

中國有著五千年文明史,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東西南北民情迥異,情況的確非常複雜,但這決不是可以對動物福利漠然處之的理由。我們如果對無法用人類語言表達自己的動物負責,對和人類一樣能夠感受到生之喜樂和死之恐懼的動物有所關切,就一定可以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又具有世界先進理念的動物福利法。

我們還能對動物的痛苦忽視多久呢?

從今天開始讓我們拿出自己的一分力去呼籲社會重視動物福利、停止一切虐待動物的行為,立法以杜絕對動物注水這些殘酷的行為,對動物注水的人應給予刑罰,讓動物早日脫離痛苦!就算我們宰殺動物也應最大程度上減輕動物的痛苦,試想想如果一個人被判死刑他願意被注水入他身體把他活活痛死,還是願意無痛的安樂死呢?

最後以一句話結束: 人為善,福雖未至,禍已遠離。人為惡,禍雖未至,福已遠離。
 
舊 2006-06-08, 10:3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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