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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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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0
台灣司法到底有多黑??

台灣的法官真的是要錢不要臉,我看就讓被害者的父親也如法炮製
隔著長褲摸法官老婆女兒私處,看這個法官會不會覺得不是"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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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違反經驗法則 令人難以信服


【中時電子報 】

郭石城/新聞分析鄧安志偷摸少女私處,只因少女穿著牛仔褲,法官推論鄧安志隔著長褲摸、沒有摸中「要害」、僅摸到邊,就認定猥褻罪嫌不足,見解叫人拍案驚奇。

猥褻罪嫌是否成立,法官大都喜歡援引最高法院判例:「猥褻必須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誘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及「猥褻是姦***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最高法院詮釋猥褻沒有任何疑義,問題出在法律人拘泥法條,有如學究依條文說文解字,把一起再明顯不過的偷襲少女私處案,硬解釋成隔著長褲偷摸、無法滿足個人性慾,難怪檢方會驚訝。

桃園地方法院作出類似爭議判決已不是第一次,先前有位超商女店員被登徒子強抱擁吻,法官認定只構成強制罪、猥褻不成立,理由之一係親吻是國際禮儀,主觀不足以滿足****,同樣令人拍案驚奇。

試想一個簡單情境:「色咪咪男子輕浮的對刷油漆少女說,油漆是刷這裡嗎,說完就伸手摸少女下體……」,這噁心畫面鄧某都不否認,只辯稱不知道摸到少女私處,就不足以滿足****、不構成猥褻?

依法官之論述,如果登徒子瞄準婦女胸部中間偷襲,沒摸著酥胸、只中乳溝,是否同樣不構成猥褻?法官職司審判決,當然要依法裁判,但判決如違背經驗法則,再獨到的見解都悖離人民情感、叫人難以信服!
     
      
舊 2006-06-08, 10:55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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