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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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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既出概不退換合理嗎?

關於之前有人提出的消保法第三節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這部分契約屬特種買賣。而此種買賣只有郵購和訪問買賣適用,因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確認物品之狀態和內容,所以訂定七日猶豫期。由此可知一般有店面且在固定地點販售的店家不適用此特種買賣。


然而大家都說拿商品回原購買店(經銷商)退換貨的就是澳客。那在此之前必需要先知道貨物既出概

不退換是否合法。

交易是店家和消費者間達成對於商品的權力轉換以相對的價金進行的契約關係。 簡單來說交易必然存

在契約關係。 而這種契約關係是需要消費者和店家彼此間同意才能達成。 一旦交易完成,也就表示雙

方同意此契約關係,並使契約成立。

而交易契約是甚麼? 貨物既出概不退換、退換貨需包裝完整、除人為因素外物品保固一年等等,以上

都是對於商品契約的一部份。 然而這些交易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明訂是為保護消費者,因此明

顯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關係視同無效。(見第一條與第二節)

而貨物既出概不退換指的是商家只負有陳列、交易的責任,而對於消費者直接免責。這是明顯違背消

保法,而現在大家卻將貨物既出概不退換視為理所當然,實在是沒有法律的常識和觀念。

交易契約多訂於定型化契約上,而定型化契約是需要使消費者確實瞭解之後,於充分的認知下交易,

契約方為有效。 試問,光華商場或大多數店家有在店裡貼任何契約告示標語嗎? 交易前有確實告知消

費者商品使用方法嗎?有告知消費者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嗎? 沒有,那也就直接違背了消保法的契約精

神。

商人從商必須要承擔商業風險,市場波動、匯率、天災、顧客等等。若是商人從商能降低商業風險到

最小,當然獲利會最高。所以商人當然想把顧客這一個風險完全去除,所以出現了貨物既出概不退換

的條款。而消費者保護法的便是為此而生。 越重視人權和法律的國家,消保法做的越好,因為交易是

無時無刻在發生。

在喊客人是澳客前,先看看自己的店家有沒有本著良心做生意吧!

參考:消保法本文
舊 2006-06-04, 02:16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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