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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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OLTES
把網友當三歲小孩騙??台灣的檢察官會連這個都不曉得,都不會問證券公司怎麼算??
都不會問證券商李雙全是賠是賺??這是檢調自己編的理由
是不是真的只有把檢調和保險公司的人捉起來再找證據
台灣檢察官低能到這種程度,連要查一個人股票賺賠都會查的這樣荒誕不經??
那檢調查來的任何證據又那裡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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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 V頭 你不怪證券公司一開始不給與一般加減觀念一致的格式呢,或是主動告知檢調單位,他們的格式與一般的加減觀念不一樣呢。
檢方一開始拿到的格式,並沒有看不懂的地方,而是因為證券公司把應該是應收的部分歸在應付,所以照”V頭 說的
一般小學生都會加減”觀念,便會計算出賠錢的結果。
”台灣的檢察官會連這個都不曉得” -- 沒有待過不同家證券公司的話,不曉得不同證券公司的對帳單格式記法不盡相同是正常的。
”都不會問證券商李雙全是賠是賺??” -- 那是不是以後警方辦案都只要找人證就好,不用找物證了嗎?當然檢方也需要核算驗證證券公司有沒有給錯資料啊!
檢方的辦案手法的確有非常需要檢討的地方,但是有需要檢討不見得就是有貪污的疑點啊!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就像某名嘴所說的”貪財不等於犯罪”這一句話一樣。
孔夫子也說過”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所以有沒有犯罪不在於貪不貪財,而在於取財之道,如果是合法的取財之道,那麼就沒有犯罪了,不是嗎?
V頭啊,我看你還是先解釋你的說法中的一些邏輯大矛盾吧!
1. 為什麼像你所說的,保險公司要付出 7600萬 的賄款來逃避 7600萬 的理賠呢?同樣是付出 7600萬的金額,是勾結檢方還是理賠有差別嗎?
2. 你覺得檢方對李泰安的查案方式有問題,可是你質疑檢方的方法,跟檢方質疑李泰安的方法差不多,只是 V頭 你的手法更粗糙而已,檢方至少還有推理過程,可是你卻是直接結果論。如果你覺得檢方的方法有問題,那麼你以同樣(但是更粗糙)的方法,根據邏輯的同一律來看,V頭 你的方法不是一樣有問題嗎?
會不會 V頭 又不知道什麼是”邏輯的同一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