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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opy1029
Silent Member
 
snoopy102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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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mehomehome
就上述案例來看
無特別法的適用
從民法的觀光來看
如果他的"夾娃娃機"沒有標明特定的"規則"讓消費大眾知道的話
他是沒有"權力"收回娃娃的
所以他想要回娃娃的話
就只能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來"撤銷"他錯誤的意思表示
來拿回娃娃
但大大可以依民法第九十一條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你原本的十圓跟你所釣到的娃娃加起來的價值
如果從刑法看的話
比較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普通侵佔罪
而非強盜罪

其實不是要爭啥
而是我在釣到這隻之前
已經花了二十塊在釣這隻
但她都沒喊聲
何況也沒標示說不能夾旁邊的
只能說上一次當學一次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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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打不打的過FULL HOUSE
舊 2006-06-01, 01:40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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