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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2
引用:
作者snoopy1029
今天帶女友去台北走走
經過捷運地下街看到有史努比可以夾
就換零錢進去幫女友抓她最愛的小白狗
從頭到尾女店員就一直在旁邊看
結果有一隻小白狗放在靠近玻璃
但是很靠近洞口被我抓下來
女店員就從我手中拿走
說這放在旁邊的不能夾
靠!是怎樣
又不是黏在玻璃上
以後還是別去這家了

PS:在八方雲集斜對面


就上述案例來看
無特別法的適用
從民法的觀光來看
如果他的"夾娃娃機"沒有標明特定的"規則"讓消費大眾知道的話
他是沒有"權力"收回娃娃的
所以他想要回娃娃的話
就只能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來"撤銷"他錯誤的意思表示
來拿回娃娃
但大大可以依民法第九十一條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你原本的十圓跟你所釣到的娃娃加起來的價值
如果從刑法看的話
比較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普通侵佔罪
而非強盜罪
舊 2006-06-01, 01:34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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