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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s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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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網路侵權 美要ISP業者負責

感覺就像,賣球棒的如果有人買去打人,也要負連帶殺人罪

台美TIFA諮商》網路侵權 美要ISP業者負責

【聯合新聞網 記者陳秀蘭、林淑媛/台北報導】
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昨(25)展開諮商,美方要求我國立法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負起使用者侵權行為,我方主談人經濟部政務次長陳瑞隆表示,行政部門原則支持修正這項著作權法, 立委謝國樑
等已提出修正草案,擬對ISP業者課以責任。

經濟部指出,目前國內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利用其網路平台,進行侵權或從事色情交易等犯罪行為,並未規範責任,而是採自律公約,主要是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僅是提供一個網際網路(新聞、網站)的平台。未來一旦立法,網路服務提供者將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共同負責」或「連帶責任」。

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昨天首日會商,由於美方高度關切我國校園盜版與網路侵權問題,雙方達成建立「台美智慧財產權諮詢機制」共識,未來,每半年雙方將定期會商。

陳瑞隆昨天率領國貿局、智慧財產局以及衛生署等跨部會談判團,與來台訪問的美國副貿易代表巴提亞主談。雙方首日議程針對藥品、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非農產品市場進入(NAMA)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議題討論。

據了解,美方在過去幾年來智慧財產權諮商,均強烈關切,要求我方立法,課以ISP侵權責任,但我方一直認為隨著科技發展,透過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從事犯罪行為,侵權只是其中之一,從事色情或其它犯罪行為也不少,因此,當年在研訂數位內容基本法時,主張待國際上對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規範形成共識上,再立法規範,以免影響國內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生機。

不過,美方認為,南韓已在去年立法,規範ISP,要求我方跟進。此外,美方昨天也關切校園網路及教科書盜版,特別是在校園網路,美方認為侵權行為不下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我方則允諾,教育部將加強管理。

有關藥品部分,美方在會中要求我國將資料專屬權保護五年的範圍,從新成分擴及至新療效,並且取消必須在國外上市許可三年內向台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才能取得資料專屬權保護的規定。不過衛生署基於影響我國學名藥廠權益,並未同意美方要求,今天可能繼續磋商。
     
      
舊 2006-05-26, 11:12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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