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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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偷渡客
***不受著作權保障,但屬於猥褻物品
刑法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持有好像不包括在內,但要如何證明是意圖散布?可能有量的規定吧?
有沒有高手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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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 猥褻物
但在 台北車站 Kmall 地下 B1 動漫屋 為啥卻可以大剌剌 賣*** DVD.CD呢!?
一片 150NT以上,卻是以燒錄片販賣(錸德貨),這豈不是公然挑戰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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