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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ju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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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58
引用:
作者偷渡客
***不受著作權保障,但屬於猥褻物品
刑法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持有好像不包括在內,但要如何證明是意圖散布?可能有量的規定吧?
有沒有高手來解釋一下

技術上來說有沒有可能.....開BT就算散佈......
刑法猥褻的話,好像更嚴重了
舊 2006-05-19, 01:3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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