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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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鼠兒果
嗯嗯,大概就是這種感覺,所以才要有個非結婚不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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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奉子成婚的勇氣,卻沒有解決壓力來源(家長的壓力?)的勇氣?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此乃法律規定結婚之形式要 件,所謂公開儀式,係指結婚之儀式,不論其依舊俗或新式,只要其結婚儀 式是公然公開,使一般不特定之人均可共聞共見,即為公開之儀式。至於證 人,雖不必載明於結婚證書,但必須在場親見,並願負證明責任之人,司法 院二十二年第八五九號解釋例可資參照;因此,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的 規定,結婚,應該有「公開儀式」以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不論是舉行儀 式隆重繁鎖的古禮、依照教會的宗教儀式、或目前普受歡迎的法院公證結婚 ,以及政府、人民團體舉辦的集團結婚,依法都是有效的。
資料來源
http://www.rsea.gov.tw/report/law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