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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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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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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lenroy0414
公正不代表結婚喔@@ 台灣法律有明文規定 一定要有"請客" 才算結婚喔 我沒有虎爛..@@ 我們法律老師說的 兩個人偷偷去公正 並不算結婚 要有一定規模的請客才算

不對吧,你們老師的說法有錯喔

我國民法中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結婚符合了該項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婚姻就可以成立了。因此,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結婚制度,是採儀式婚主義,結婚必須要有公開儀式的舉行,並且有兩個以上的證人,才具有法律效力。至於結婚要採用何種儀式,法律並沒有作出限制,除了公證結婚以外,遵循古禮,或是依各種宗教的教義,舉行不同的宗教結婚儀式,只要具備法律所定的「公開」要件,都可以有效完成終身大事。法律上所謂的公開儀式,是指多數的不特定人都可以共見共聞,知道結婚的場所,當事人正在進行結婚的儀式,才能算是公開。另外在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明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法律上所謂的「推定」,結婚登記只能推定其已結婚,若有人提起訴訴訟時,又能證明實際上並無公開儀式或無兩個以上的證人的證人,通常法院多會認定婚姻無效。

公證結婚,當事人是在法院進行結婚程序,合公開儀式之規定,再加上二名到場證人,就完成法律要件,不是說一定要"請客"才叫公開儀式
如果兩人偷偷去公證,結果忘了找兩名證人到場,這個婚姻才算無效
(不過沒證人的話,法官也不會讓整個儀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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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5-16, 11:54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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