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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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svmax
犯罪???
這跟違規是不一樣的喔!
個人感覺啦....台灣的道路標示.指標,好像都以
以經知道路怎麼走的心態來設計,對外地人來說
常都是走對路"之後"才看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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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他人駕照充當就已構成犯罪事實了喔
雖然車是B的,但是他是行為駕駛人,他拿B的駕照有給警察查證,然後簽自己的名字
都夠成偽造文書以及意圖以他人身分掩飾自己的違規情節,這種事可大可小
但是原Po還上來取笑警察,這種態度讓我很看不順眼.
警察取締違規本來就是他的職責,如果警察不去取締這樣的行為,放任駕駛人這麼做
久了該路段的駕駛人都依樣畫葫蘆,拿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