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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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aHsu
其實... 記得是有預告時限的... 這是勞資雙方都有義務遵守的...
1. 1 年內 10 天前
2. 1 ~ 3 年 20 天前
3. 滿 3 年以上 30 天前
4. 重要主管職 30 天前
不過找了半天,網路上有許多有關於此的記錄,但是勞基法施行細則中找不到條文所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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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