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rvin L.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077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本公司試用期3個月
適用期滿評估
1.留任
2.請你走路
3.留廠查看1個月後再評估

3.之後
不是走路就是留下
 
舊 2006-05-14, 03:50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rvin L.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