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yksos
老實說...這兩種可是相當不同的....
以看當時嫌犯的犯意來斷,如第一種情況"做成包子"來說,嫌犯對被害人有致之死地的犯意,當他把被害人殺害之後,又將被害人分屍,種種情狀顯示嫌犯是欲將被害人致死的的犯意相當的深,而且可能是基於預謀殺人的情況之下。而第二種情況"推到橋下"來說,嫌犯是基於什麼樣的犯意要將被害人推下橋,是當時基於氣憤之下,或者是想嚇被害人,或他認為推下橋去會掉落水中,不至於致死....這些的種種情況等等,法官判案必須審視這些情況來加以判斷,並不是以結果論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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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者掉進生產包子肉餡的自動絞肉機 , 那就是意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