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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勞方有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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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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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引用:
作者
mobius797
"要連續工作超過3個月才有預先告知的必要"
以資方來說是這樣
那反過來說勞方若在3個月內不想繼續做的話
是否一樣沒有預先告知的必要?
之前一個同事做了一個多月
某日上午請假去面試,當日下午就請辭
結果有個沒有頭銜的主管(老板親戚)念了他一頓
當時我就有此疑問...
勞工離職也是要提前說時間跟雇主一樣
但是沒有明文規定沒有提前告知時要的賠償
只有說雇主可要求陪償但是還是不得扣工資
雇主必須提民事訴訟求償
2006-05-14, 10:46 AM #
11
k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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