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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勞方有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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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us79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要連續工作超過3個月才有預先告知的必要"
以資方來說是這樣
那反過來說勞方若在3個月內不想繼續做的話
是否一樣沒有預先告知的必要?
之前一個同事做了一個多月
某日上午請假去面試,當日下午就請辭
結果有個沒有頭銜的主管(老板親戚)念了他一頓
當時我就有此疑問...
2006-05-13, 11:4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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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us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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