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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十大量刑原則,對於法官在做出判決時,是非常重要的準則,
現行刑法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註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
二、犯罪之目的。
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四、犯罪之手段。
五、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七、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八、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今年七月一日後施行的新刑法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註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新增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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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時候,必需鼓起勇氣為某件事情做出決定...
但是,千萬別做出會讓自己後悔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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