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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塵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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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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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
其實法學上沒有"過失殺人"這詞,

他們唸法律的人是說,殺人就是殺人,沒有什麼過失不過失...

所以正確的講法應該是"過失致死".

刑法條文在網路上都能找到.

以下是現行刑法條文,而今年七月一日將有部份修正與新增的刑法上路,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母殺嬰兒罪)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殺人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還有...
現行刑法

第六十二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但是七月一號新刑法上路後...

第六十二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自首以後並不一定能減刑了,而且自首是要針對"未發覺之罪",

對於檢警單位已著手調查或是已判決之"已發覺的案件",則是叫投案.

以上...我記得是這樣,如有錯誤,煩請大家幫忙指正.
__________________
有些時候,必需鼓起勇氣為某件事情做出決定...

但是,千萬別做出會讓自己後悔的事...
舊 2006-05-13, 09:15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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