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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oob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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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民法老師剛好是高雄某法院的法官,上課聊天時也曾聊過這些話題。我來轉述一下他的想法好了。
生命權是上天賜與給每一個人的與生俱來的權力。除了上帝外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他人的生命權。但有時為維護社會的安定,法官必需扮演上帝的角色,判人生死。因此,法官在審判時考慮必需相當周全。一般而言,要判死刑必需惡行重大,犯後無悔意。才有可能被處以死刑。
各位可以試想,如果今天要你當法官判人生死,內心會有多煎熬。一方面要維護社會的安定,一方面又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其實那是很痛苦的。各位可能不知道,當法院做出死刑的判決時,並不是馬上就把犯人抓去斃了,而是要等到法務部部長蓋章後才會執行。但往往法務部並不會馬上同意執行死刑,而是一等再等希望會有新的對犯人有利事證出現以免除犯人的死刑,可謂三求其生而不能不得已才會執行的。
舊 2006-05-13, 07:38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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