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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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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25
剛剛被開一張罰單超好笑的

第四十八條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首左轉彎,不先駛內側車道者。

由於地點問題,我剛從高架橋下來就要排到最內側車道是不可能的事情
(高架橋出口在路口之前50公尺吧)

先撇開警察抓這個真的很無聊不說
好笑的地方是

開車的是我簡稱A
副駕駛座是我朋友簡稱B
車子是B的

被攔下來以後
我拿了B的行照駕照給警察

然後警察開單

開完單拿給我簽名

我簽了A,也就是我的名字

就走了

什麼狀況

這樣是要繳還是不要繳阿
     
      
舊 2006-05-13, 07:08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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