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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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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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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ung221
謝謝大家的回覆
1.那裡的車都很快,我事發前幾分是以30~40KM,並隨時讓後方車先行
2.左轉的前幾秒(約20公尺)開始打方向燈,讓後方車跟前方車知道我要轉
3.我是有看到對向車道"有一段距離"催一點油並以20~30KM左轉
4.不論從外傷還是車毀都比她們嚴重,不過她們卻是頭破血流+骨折
5.到現在還不知道對方有沒有駕照,有沒有專心騎車,車速是不是過快(而我都沒這些問題)
6.筆錄確實是有這一項(我撞人?),不過已經畫押了,當時全身疼痛+員警態度堅定(撞人跟被撞差不多?)
現在只能祈禱了............

恩~你是對的~不過被車禍後~做筆錄常常會說錯~我上次也差點說錯~
因為第6.你可能會很慘~除非對方家庭能諒解~不然在法律上你輸了~
 
舊 2006-05-12, 10:11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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