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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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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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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封真大地
  原則上…警方只要有公文,yahoo如果不提供e-mail記錄的話,就是「妨害公務」。


公文有很多種,不是蓋了關防就算數的,正確的做法還是得有搜索/監聽票,不然就是無效的証據,法院是不能採認的,不過壞就壞在對檢警而言要申請搜索/監聽票還是件麻煩事,有很多時候還是會有非法取証的狀況....

引用:
作者封真大地
  but...賣補藥居然是用台灣的免費mail服務…真是夠了~夠了真是...好說歹說也得用個日本俄羅斯還是什麼南非的mail吧,最好是台灣無邦交國。(爆笑


從IP/mail抓人還算小case,賣東東總得要有物流/金流吧,就算用無邦交國業者所提供的mail,還是很容易因為交易過程的物流/金流被活逮的....
舊 2006-05-08, 09:44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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