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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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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Kuocc
我也在注意這條新的修正條文,罰不到他,可是罰得到媒體嗎?電視台提供廠商的聯絡電話也不具銷售行為,但是是否可用****的定義來處罰媒體?



我有問過這點 法律業務相關的友人說如果它提供的電話你打進去就有報價及販售可以視同該頻道提供的節目為**** 有連帶屬性

但是絕的地方是 你打電話進去絕對不會當場報價
一定要你留聯繫方式 過半個小時才會打電話給你報價!

打來的電話號碼跟你打去的還絕對不相關!

高手!高手!高高手!
舊 2006-05-06, 02:45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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