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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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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Kuocc
根據藥事法第70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

而69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他的口才很好,都是利用間接的說法來暗示其酵素之功效,這兩條法有辦法辦他嗎?
林光常這傢伙...坊間已經有很多書將他稱為醫師了,我想10個醫事人員裡有10半都視他比大便還不如吧...念這麼多書幹嘛,去野雞大學回來呼嚨人就好了,還有那麼多人會稱呼博士、教授的,叫的比OGC還爽...


立法院今(二十八)日三讀通過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非藥品刊登廣告宣稱具療效,刊播****的非藥商及媒體最高可處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健康食品誇稱療效最高可處二百萬罰鍰。如限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不實藥品、健康食品****散見於平面和電子媒體,有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有些誇大療效,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以往藥品****不實,根據藥事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最高只處三十萬元罰鍰;不實健康食品****,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5條規定,最高罰一百萬元。由於罰鍰偏低致執行取締成效不彰,為有效杜絕不實****,立法委員擬具修正案,大幅提高罰則,今日上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依新法規定,未來非藥商、媒體若刊登未經核准卻誇稱具療效的藥品,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限期通知改善仍刊播者,可處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以保健身體為目的的健康食品若誇稱療效,修正條文也將罰鍰由現行最高僅能對業者罰款一百萬元,提高到二百萬元,情節嚴重者還可撤銷健康食品許可證、廢止營業及工廠登記證。

另,依據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5條規定,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同法第7條規定取得許可證的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接受委託刊播時,應保存委託者姓名、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二個月,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新法則規定,非藥品、健康食品被發現對人體健康有疑慮時,媒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停播****,也應留存廣告委託人資料六個月,並不得拒絕主管機關調閱資料。


新的修正條文

但是問題在于 他沒有在電視節目中販售阿!

再等更新的修正條文吧

這真的像是蟑螂一般的生存方式 但是還是有人會上當
     
      
舊 2006-05-06, 02:36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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