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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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ororo
不知道為什麼,感覺台灣法律都是在保障壞人,
舉個例子,為什麼中國時報、聯合報這種"大報"裡面有很多"小廣告"
隨便看懂中文字的人,都嘛知道哪些是色情、哪些是高利貸啥的,
未啥警察都不抓,重點是,位啥這些報紙還可以繼續刊登這些****?
為什麼呢? 這ˋ個讓我從小那悶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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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的因素不夠
你不能說人家做票貼犯法 因為他沒有說他的利率
你不能說陪客出遊唱歌犯法 因為你沒有看見妨礙風化的事實
法律上沒有這種主觀判罪 就這麼簡單
也就是說 這類型的節目 只要沒有說療效(明白提出吃了就可以治療癌症)
也沒有說價格多少 並沒有構成販售行為 你都拿他沒輒
因為它的確是有申請為食品(不具療效 如同茶包般) 並通過檢驗合格(不含毒素 等)
所以他也是沒有犯法
你能拿他怎樣?
總不能說看到有人拿菜刀就是要去砍人 所以要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