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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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uocc
關於這一類以食品宣傳療效,或者影射暗示其具有醫療效能者都是有法可罰的,只是我不知道是衛生署是採不告不理的態度還是沒有主動用心去查核,新聞局那邊都可以24小時監控有沒有撥放色情畫面了,為什麼這一類的卻沒有用心去查。
這些業者也不怕罰款,因為違反了只是行政處罰,罰鍰交一交就沒事了,況且所交的頂多30萬而已,就算按次連續處罰和所賺到的相比根本是九牛一毛。
不過現在修法通過,業者一次給他罰個2500萬(還真希望能這樣重判),而傳播業者也一樣罰的更重,真希望能藉此導正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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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什麼,感覺台灣法律都是在保障壞人,
舉個例子,為什麼中國時報、聯合報這種"大報"裡面有很多"小廣告"
隨便看懂中文字的人,都嘛知道哪些是色情、哪些是高利貸啥的,
未啥警察都不抓,重點是,位啥這些報紙還可以繼續刊登這些****?
為什麼呢? 這ˋ個讓我從小那悶到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