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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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 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
三 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前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
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 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二 失蹤滿六個月者。
三 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
***第 11- 1 條 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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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的後果,樓上已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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