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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為我哥向一位房東租屋13年
在這13年當中房東已過世
因為我哥最近的精神狀況不好(他有因此住過醫院)
房東太太又以女兒要搬回來住為由要我哥搬走
我父母親就建議說接他回來家裡住
當初說好要退3萬元押金
我們因為房間還沒有搬乾淨不好意思收
等我們全部搬完之後
要跟她拿押金的時候
這時房東太太態度有點轉變
要跟我們算去年那台用了十幾年突然掛掉的冷氣機
要求我們要賠她全新的
還有她說我哥在幾年前因為沒有繳電話費
使的她的電話被停機
要求要付復機的錢
她還強調我哥在停機之前有打0204的電話所以電話費很貴之類的(我問我哥他說沒有)
加加減減她說只剩下一萬多
目前要再跟她討論細節的時候
她都以工作繁忙
要求我說等她有空的時候會跟我約時間
目前已經一個月過去了
期間我也有打給她
不過她都說她很忙
她會再打給我把我打發掉
我知道他已經不想給了
我雖然想走法律途徑要回押金
不過因為是在13年前簽的約
已經找不到收據
事後的租金也都沒有簽約直接給
她原本是說在她丈夫還沒過世的時候
就已經把押金給了我哥之前分租的室友
是因為我們一直強調她沒有給
她才願意說只要我哥搬出就會退3萬的押金
如今卻變調了
早知道就不要太好心
拿了錢再搬
不知道這樣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
要的到錢嗎
我有點不明白的是
用了13年的冷氣在去年壞掉了
要求賠一台全新的冷氣是合理的嗎
因為房租裡就有算提供冷氣與家具的錢
也不是人為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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