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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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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回覆︰買賣之間一定會有誤會產生.所以我在我的關於我已寫的很清楚.不許以任何理由打我極差.這是公開信.你已違反我的買賣規則.我一定會告你誹謗. (2006-05-03 11:35)

原來這位了不起的賣家要告刑事。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該條免責條件如下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其實都用不著討論你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事實上也是不構成)
用誹謗罪來規範網拍的評價制度使用實在是太過誇張。
我很好奇的是,他以前告買家也是告誹謗嗎?
法官看到狀子不把他給轟到爆頭才怪
舊 2006-05-04, 09:39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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