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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tp0220qf
今天早上他又打給我說要我爸媽出面
然後還說要出庭要上法院要去他的所在地
還說他是警察
說我告警察
我好害怕!


他錯了,法律上是以原就被,他要告你要到你家附近的法院,
如果他告你是在他家的法院,可以不去,
到你家附近法院尋求免費法律協助,
台北市政府也有免費法律協助,
再者來這邊一定也有網友來協助。

這種人太過份了,和詐騙集團一樣,
利用一般人不了解法律的罩門,為所欲為,
如果你收到傳票,是被告住所在地,
你可以上書狀,要求轉到你住所在地,
讓他千里來告,
我看他是姓唬的比較多。
樓上的說的好,去警察局報案,讓警察和檢察官和他玩。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舊 2006-05-04, 09:05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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