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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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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我非達人,不過渾人一名,合先敘明。

<刑事部份>

若事實無所爭議,則依三階依次檢討如下
1.構成要件-這邊檢討的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由於該條規定需行為人知行為客體為他人
之物,按一般經驗,桌上爬行的螞蟻殊難認為屬他人之物,故某乙之行為不構
成故意。該條不罰過失,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已有
特別規定者為限。故某乙之行為不罰。
2.3.二三階的檢討略


<民事部份>

由於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有規定過失的行為樣態,所以民事部份無法以過失迴避法律責任。不過先不論侵權行為的要件,原則上民事侵權的基本法理為損害填補,所以即使直接假設某乙的行為構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侵權行為,但是需要賠償的金額事實上因為某甲難以舉證該行為客體,亦即螞蟻的確實金額,基本上在寫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的時候就會碰到很大的困難。殊難期盼法院為了一隻完全不知道哪裡來的螞蟻判給某甲多大的金額,在法庭上不要被法官罵就很不錯了。

好幾年沒唸法律,個人意見,僅供參考,還請方家指正。
舊 2006-05-03, 07:57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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