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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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乙懷恨在心,卻苦無機會報復。某日,乙看到甲之桌上有一隻螞蟻,便順手將其捏死,並於洗手時一同沖掉;然而此行為被甲看到後,甲堅稱該螞蟻為其寵物,且為外國引進之珍貴品種,要求乙賠償新臺幣壹萬元整,然而乙認為該螞蟻已被沖走,並無法得知是否為甲所說之「國外引進珍貴品種」故不願賠償,因此甲決定依據刑法§354提出毀損告訴,並依據民法§196要求乙賠償螞蟻之金額。
這個問題是有一天我在跟同學聊天的時候講到的,雖然看似笑話,但我還是想知道甲對乙所提出的毀損告訴是否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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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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