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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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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應該要先想想看這樣的政策會不會有不好的副效應.
比如說剛剛提到的, 被偷的車輛, 並不是車主不願意回收, 而是被竊盜集團偷走.
那此時這個車主無法退的押金, 也就相當於是 "懲罰車主被偷車", 這樣不合理吧 ?
其次, 接下來的二手車買賣, 是否還要有一張 "押金證明" 給下一任車主 ?
(畢竟新的車才會有這個政策, 舊車不可能退兩萬塊錢)
那製造這種押金證明會不會變成另外一種漏洞 ? (我二手車商為了多撈兩萬塊錢, 偽造一份押金證明)
接下來, 目前的汽車維修, 有些廠商就是拿舊有的車輛拆零件來作維修.
到時候怎麼認定這輛除了骨架之外, 只剩下引擎的汽車是值得回收的 ?
(這對於這種拆零件回收業者來說是福是禍 ?)
當然囉, 接下來的竊車集團肯定會更加的囂張. 擄車勒贖的收入突然增加兩萬元.
如果有找到合法的銷贓管道, 每輛車都有兩萬塊錢的額外收入.
另外, 車禍事故的車輛, 回收的價格也會是兩萬元嗎 ?
當初政府規定這個兩萬元, 經手的單位是誰 ? 是否會有到時候難以退還押金的問題 ?
咦... 怎麼講一講, 好像得利益的不是政府就是竊車集團啊 ?
(真的 三千的獎勵不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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