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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就有說過,這種事情得從教育扎根,就算是超速得槍斃,根本沒人抓那這法怎樣罰都沒用,罰款只是一個手段,並不是一個目的,我們是要想辦法達成沒人想超速的目的,而不是弄一個連執法人員都不是很想執行的嚴苛法律,來試圖要求人民遵守,這個叫做本末倒置,就跟汽車改裝是一樣的道理,連警察都覺得很離譜的法律,難道要全民入罪嗎?~~
要說超速一堆歐洲佬都在高速公路超速,大家都在高速公路開的比快的,台灣的車禍大多不是因為超速所引起,闖紅燈以及駕駛習慣不良才是主因,駕駛習慣不良有轉彎不打方向燈,任意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等等,台灣一堆單邊就有三四線道路的道路,竟然速限50公里還沒啥車才叫做誇張,在一般平面道路上,車子換到最後一個檔位,引擎轉速兩千轉,車速就不只六十了,難道要使用比較耗油的方式開車?在硬體週邊問題變的很少之前,我是覺得這種法律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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