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ooky_mulder
關於第 2 點,舉個例子好了:
請問 A公司規定不能收回扣,那麼有某採購人員甲收了回扣,請問這樣不是某採購人員甲的個人行為嗎?難道這樣能算是 A公司的行事方式嗎?
換成是慈濟,慈濟功德會規定不能因為助唸而收捐款,今天有某慈濟委員甲,主動跟喪家因為助唸收捐款。
那麼將這樣的情況解釋成是某慈濟委員甲的個人行為,不是慈濟功德會的做事方式,有何不對呢?願聞其詳。
大部分的傳言,都是依照這樣的邏輯,針對知道與事實不符的部分做說明。
而所謂的事實,以助唸收錢為例,我所指的事實是指”慈濟委員或志工助唸不用收錢”這個事實。至於”有人碰到慈濟委員助唸要收錢的情形”,如果是事實那又是另外一個事實。不能因此直接推論成”慈濟有慈濟委員助唸要收錢這樣的做事方式”。
就像前面的某採購人員甲的例子一樣,某採購人員甲收了回扣並不能直接推論成 A公司有收回扣的做事方式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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