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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f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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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肇事逃逸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相關規定(62條)
不過道交條例基本上沒有刑度
而刑法有
刑法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只說致人死傷
這是客觀事實的認定
基本上沒有肇事是誰對誰錯的問題
因為本條所懲罰者
正是逃逸之行為...

所以大家以後在路上出車禍
基本上不管大事小事
最好先報警(警察吃案是另外一回事 ...)
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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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4-26, 09:31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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