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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2000),規定國內大眾運輸工具的播音,必須加播閩南語、以及客家語
第 6 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
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
地區應加播閩北 (福州) 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
慣用之語言。
第 7 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
、商號名稱。
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
,得終止其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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