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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ver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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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12
引用:
作者JERRYYO
上次我問過智財局相同的問題,如果照這次來看,已經有修正答案了喔.
上次說得支支吾吾含糊不清,最近經過影音工會和智財局的討論以及陳情(詳情可看nhdvd需發表的文章),智財局似乎也修正了之前不合理的法條解釋.希望慢慢可以把消費者合法的權益給保障回來,智財局您務必加加油,不要淪為財團或是廠商的打手.

這篇智財局的回文務必保留起來,以後跟廠商就有理可據了.


我個人認為以信件詢問比口頭更好。

但我還是覺得智財局的回覆不夠完美,因為若是如此,為何不確實的執行更有利於人民的法案,推動對人民更有保障的法條呢?

試問智財局,那麼多不利一般民眾的過時法條,於心您何忍呢!良心何在!良心何在! ......糟糕,我動怒了
舊 2006-04-21, 03:32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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