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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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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桌啦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真受不了。 就如上面仁兄說的網路id沒有人格權,沒必要把虛擬爭執拿到現實吧= =

說真的,我覺得樓主中毒太深

既然你要告就去告阿,別再這說啥你可以告但是卻又不想浪費時間........
有時間來這po狀威文章,不如自己去準備準備訴訟
舊 2006-04-20, 03:47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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