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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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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引用:
http://www.cib.gov.tw/interview/ser..._3_a.aspx?no=60
第三章 清查蒐證
凡十八歲以上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應實施清查蒐證依本條例辦理:
(一) 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 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
白吃白喝
、要挾滋事、
欺壓善良
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 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欲練神功揮刀自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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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2006-04-20, 09:44 AM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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