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
國防部軍事新聞
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
為降低部隊生活與家庭生活落差,陸軍司令部已公布「陸軍司令部精進志願役人員外宿(散)實施規定」,第一階段自四月一日起,以軍團(防衛部)及航特部及所屬飛行(含保修)志願役人員,試行三個月後視狀況,精進第二階段實施參據;第二階段則納入師、旅(群)、營、連及志願役人員,在不影響戰備及訓練任務下,全面實施每日外宿(散)假。
陸軍司令部指出,為強化志願役人員本職學能、激發營內終身學習風氣,未來亦規劃於第二階段增加須本職學能鑑測合格等條件,方能實施外宿(散),使幹部能兼顧家庭並鼓勵終身學習,落實三安政策與增進戰力雙重目標,並不影響戰備任務推動;接奉命令緊急召回,須於二小時時限內返抵營區。而部隊負有戰備任務,並不能比照實施上、下班,此一實施規定正確名稱為外宿與外散。
在資格審查部分,陸軍司令部規定,志願役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不得實施外宿(散),任職滿一年由單位主官(管)核定;眷駐地(一等親)五十公里內實施外宿,須檢附同住親屬證明,不合外宿人員則實施外散;營外進修人員需檢附相關證明。
外宿志願役人員凡符資格,且於不擔任戰備、基(演)訓任務及值勤時,由單位主官(管)核定後,可自當日一八○○時起,至翌日早餐前返營;返營時間如影響操課及晨間保養等任務實施時,可由將級主官視情況自行調整。
至於外散,則為資格不合實施外宿之志願役人員,於不擔任戰備、基(演)訓任務及值勤時,由單位主官核定實施,時間為當日一八○○時起,至二二○○時前返營(終身學習及營外進修人員,依路程彈性調整返營時間)。
另金門、馬祖、澎湖、東引等外(離)島地區,戶籍地在島或與眷屬(一等親)同住之志願役人員,在不影響戰備原則下,由單位主官(管)核定實施;不符前述資格之志願役人員,則實施外散。相關離、返營時間,由防衛部依防區戰備任務現況自行律定。
陸軍司令部並訂定十二項一般規定,要求單位內部管理要求,不得因幹部外宿(散)而有所鬆弛,各級主官(管)應妥善規劃控管機制,強化內部管理管制作為;單位於外宿(散)期間,肇生軍紀案件,除召開軍紀檢討會外,暫停單位主官核定權責,提升至上一級單位主官,如再發生軍紀案件,則除召開軍紀檢討會,核定權再提升至直屬將級主官,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單位之外宿(散)。肇生軍紀案件個人,則依「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辦理
懲處。
外宿人員須完成審查,未依規定人員取消實施一個月,如外散人員未按時返營,除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懲處外,第一次取消資格一個月,第二次取消資格三個月;如因任務影響無法實施時,不另補休。
幹部於外宿(散)前,須貫徹按表操課並完成次日工作規劃及操課準備,不得影響翌日部隊正常操課;基訓部隊(含三軍聯訓、專精管道訓練與基地訓練)、戰備任務訓練期間,一律停止實施,以保持部隊訓練成效;另擔任營區戰備任務部隊(輪替及固定)及一分鐘待命班,依國軍戰備規定留值,亦不得實施外宿(散)。
總結:只能說現在當兵真的爽了,天天外散、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