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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67
引用:
作者VMA
硬體的設計不是也屬於智慧財產權,軟硬體應該都是相等的吧。


智慧財產權的平行輸入問題的所在是指權力耗盡,
跟什麼硬體設計的智慧財產權無關。
例如
A 作一本英文書讓 B 在台灣發行印製販售售價 1000 NT,
而 A 也讓 C 在大陸發行印製販售售價 500 NT。
這時 D 發現從大陸買書拿到台灣賣扣除運費人事成本,
還能賺價差約 300 元。
D 就進口 C 在大陸發行印製的版本到台灣賣,
這時 D 就犯法了(在台灣是犯法其他國家不知道)。
因為 C 的版本智慧財產權人只授權他在大陸賣,
出了大陸 C 的權力就以耗盡,C 的版本到台灣就變盜版了。

而我們說的機器都是任天堂做的,柏優勢只是代理商,
水貨商去日本買任天堂公司的機器來台灣賣,
任天堂公司對自己製作的機器來台灣賣他的權利並無耗盡,
所以只賣機器沒犯法,包含數位相機其他雜七雜八的實體機器都一樣啦!

但是遊戲就不一定了像 XBOX 有分
"日版亞板美版" 智慧財產權人授權各地方的製造販售只在單一地區,
跨出該地區就算是真品來台灣賣就違法了。
老美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法中加入真品禁止輸入,
其實最主要的是要保護美商八大電影製片公司,
跟一些有點軟的軟體公司,唱片公司的利益。
舊 2006-04-14, 03:26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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