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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_luh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76
應該可以用這條吧.....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舊 2006-04-12, 12:2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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