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EDWINDIN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0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先前的賠償告訴是民事庭..
處2年緩刑的是上面判決書的刑事庭..

由於民事庭賠償是根據刑事庭的判決結果來決定的..
因此..在刑事庭裡..
對於那4槍的射擊點..
有二種主張..
原告稱4槍分別是"左肩、左大腿子彈貫穿傷兩處、左手第3指"
被告稱4槍分別是"對空、左大腿2處、左肩"..而左手第3指的傷是左大腿2槍中的1槍貫穿所造成的..
所以才會形成4發子彈中..
是4槍都往原告打造成四處傷口..
還是1槍對空..3槍射擊原告造成4個槍傷的爭論..

刑事判決書中..法官依兩方證人的證詞..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有對空鳴槍..
原告的移動方向並非直線朝向被告..
而是被告為防止原告逃脫而移動到原告面前2~3公尺處..
法官不採信被告所稱有對空鳴槍..因而判決被告敗訴..

另外..
我看到這段: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1年1 月8 日(91)刑督字第 4388號函指被告有對空鳴1 槍示警,嗣為保護同仁及自身安 全,而向告訴人手腳處開3 槍,其使用槍械程序正當無違失,及證人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備隊隊長唐嘉仁到庭結證略稱:伊之前是刑事警察局訓練教官,警察使用槍械是伊教的,使用槍械分為警告性射擊及致命性射擊,若嫌疑犯係空手,他的動作足以使警員認為有拔槍的可能,即可以有警告性的射擊,若是嫌疑犯已經拔槍了,就要用致命性的射擊,同時要考慮警員對嫌疑犯的事先瞭解等情。惟上開函釋及證人之證述,均未據提出何學術論著,或其他資料作為依據,僅指被告對空鳴1 槍警告,但被告及其他同仁如何受到生命威脅。遽認向告訴人射擊3 槍,使用槍械即屬正當,自屬無據。
======================================================
原來..所謂開槍要有什麼理論..指的是"警告性射擊"或是"致命性射擊"..
這東西會沒有"學術論著"嗎???(還是電影裡才有??)
舊 2006-04-11, 04:47 PM #7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DWINDI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