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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抓賊要賠? 員警開槍判賠百萬
刑事局一名李姓警官,在民國90年逮捕一名殺人犯時,開槍將對方的腿部打傷,事後這名嫌犯被判處無期徒刑,但他卻向法院提出告訴,指控警方用槍不當,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所學的槍枝射擊訓練,沒有學理依據,判李姓警官敗訴,必須賠償104萬,消息傳出警界一片譁然。
知道自己敗訴消息之後,刑事局警官李央湒很無奈,開槍抓壞人,還要賠人家104萬,根本沒道理,面對鏡頭他不想多說,只透過他長官代表發言。
刑事局偵三隊三組組長黃建榮:「當時線報反應,他(嫌犯)隨時身上插有槍枝,那時候我們逮捕他的時候,跳過桌子衝向我們員警,合法使用警械,朝他的腿部開槍。」
事件的主角就是他王明助,民國90年因為槍砲和殺人被通緝,警方在逮捕的過程,一度拒捕,遭到員警開槍打傷腿部。
這名王姓嫌犯,在民國77年犯下殺人罪,被判處13年,假釋出獄後,87年又犯下殺人和擄人勒贖案件,之後判處無期徒刑。
刑事局警備隊隊長唐嘉仁:「其實員警用槍最大依據,是來自於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你是要12個人幫你打官司,還是要6個人幫你抬棺材。」
但王姓嫌犯認為,警方的用槍時機不對,向法院提出刑事和民事告訴,為求慎重,法院請來刑事局教官唐嘉仁作證,但經過審理,卻認為警方所學的用槍時機,根本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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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太誇張了
拒捕的話已經是現行犯了
更何況他又是累犯
警察對他開槍竟要賠錢
要是當時對方有槍~那今天倒下的不就是那些警察
台灣的法律我覺得是要縱容那些匪徒繼續做亂
像在美國誰管你...敢逃直接開槍了
阿扁的政府到底是在幹麻
我們的社會到底是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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