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運費買方付 要課賣家稅
李亮萱/台北報導
網路商店業者開始課稅後,國稅局規定,若交易的商品是由買方負 擔運費,賣方也必須將該筆金額併入銷售額內,一起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一般網拍商品交貨方式若由買方付運費,不論是採用 郵寄、宅配或是貨到付款,皆應計入網路拍賣業者,也就是賣家的銷 售額內,課徵營業稅。而該運費支出,如果取得進項憑證或購買證明 ,可列報為營業費用支出。
一般來說,網路拍賣商品交貨的方式有買賣雙方約定地點面交、郵 寄、宅配或貨到付款等。
因為網路拍賣商品的價格通常都較市價低,賣方常要求運費由買方 負擔以降低成本,網拍營業人容易漏報這筆由買方負擔運費的銷售額 。但如果拍賣商品已註明免運費,則商品銷售額等同於拍賣得標價格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 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格外,所收取的 一切費用。
國稅局表示,網拍業者在計算其銷售額時,應該將向買家收取的運 費也一併納入,以免造成漏報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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